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9]3342号)转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文件的要求,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》的规定,合理确定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,并于2010年2月底前在本机构的网站对外公布。为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,我委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。
附件: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9]3342号)
二○一○年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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